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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快速撤除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减少交通拥堵的通告
http://www.newssc.org 四川新闻网 2007-11-19
(二〇〇七年第三号)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畅通,减少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道路上发生车辆财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责任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可自行撤除事故现场,协商善后赔偿。 自行撤除现场后,当事人所需的事故处理文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对事故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追究。 二、当事人未自行撤除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交通民警到达现场后依法迅速撤除,并对责任人依法处罚。 当事人因不及时撤除现场,妨碍交通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三、对不服从公安交通民警的指挥,拒不撤除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通告自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施行。过去本局发布的通告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二〇〇七年第三号)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畅通,减少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道路上发生车辆财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责任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可自行撤除事故现场,协商善后赔偿。
自行撤除现场后,当事人所需的事故处理文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对事故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追究。
二、当事人未自行撤除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交通民警到达现场后依法迅速撤除,并对责任人依法处罚。
当事人因不及时撤除现场,妨碍交通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三、对不服从公安交通民警的指挥,拒不撤除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通告自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施行。过去本局发布的通告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编 辑:【 魏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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