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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安局关于机动车占道停放管理的通告
http://www.newssc.org 四川新闻网 2007-11-19
(二〇〇七年第一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机动车占道停放秩序,缓解交通拥堵,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主道和辅道)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禁止占道停放机动车辆。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可在道路上批准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道路上设置停车泊位。 三、临时占道停放机动车必须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停车泊位内有序停放。禁止在停车泊位以外的道路上占道停放机动车辆。 四、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摄像取证、实施拖移,予以取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罚款100元,记2分。 本通告自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施行。过去本局发布的通告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二〇〇七年第一号)
一、在本市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主道和辅道)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禁止占道停放机动车辆。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可在道路上批准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道路上设置停车泊位。
三、临时占道停放机动车必须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停车泊位内有序停放。禁止在停车泊位以外的道路上占道停放机动车辆。
四、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摄像取证、实施拖移,予以取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罚款100元,记2分。
本通告自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施行。过去本局发布的通告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编 辑:【 魏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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